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21-1-25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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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刑事惩罚功能在打击拒执犯罪中的作用,2019年1月3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典型案例。
一、李某拒不执行裁定罪
2016年8月,在法院的主持下,李某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分三次归还王某的借款22.5万元。第一次是在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王某的借款8万元,第二次是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王某的借款10万元,余款4.5万元在2017年2月28日前还清。如李某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李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但李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2018年6月,因李某虚假报告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天。但在法院将其依法拘留后,李某仍拒不履行,2018年7月被逮捕。
法院调查时发现,李某的某商业银行账户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累计入账19万余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累计入账14万余元;李某的另一某商业银行账户2017年9月,累计入账100万余元;上述累计入帐136万余元,但均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拒绝报告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2018年12月24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邹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6年4月,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邹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某30万元借款。判决生效后,邹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在申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向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邹某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邹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8年6月18日,邹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2018年7月3日,邹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2018年7月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逮捕。
经查,邹某名下有一辆“福特”牌翼虎型汽车,案件执行过程中,将该车交给了申某;邹某的支付宝帐户在涉案民事判决后的2016年7月到2018年6月,累计收入34万余元;并且2018年初开始,邹某开始做快递员、送货员,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但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拒绝报告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8年12月18日,邹某被河南省济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三、李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4年6月到8月,李某委托郭某将自己家生产的塑料管件由济源运至兰州,合同约定每车7000元,郭某三个月拉了4车,共计运费28000元。随后郭某便多次向李某讨要运费,李某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无奈,郭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2016年8月,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郭某28000元运费。
2014年9月到12月,李某又委托买某将自己家生产的塑料管件由济源送至西宁,合同约定每车7000元不等,买某三个月共拉了6车,共计运费42800元。买某在讨要运费时,李某又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买某一纸诉状也将李某告到法院,2016年10月,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买某42800元运费。
判决生效后,李某不是主动履行,而是逃避执行。在郭某、买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李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李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随后法院将其依法拘留。但在法院将其依法拘留后,李某仍拒不履行。
法院在依职权进行调查时,发现李某的某商业银行账户2017年2月至9月,累计入账17万余元;另一某商业银行账户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累计入账17万余元,但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且名下还有一辆“大众”牌桑塔纳轿车。法院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拒绝报告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8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四、张某拒不执行裁定罪
从2014年6月份开始,张某以做生意手头紧张为由,先后8次向孙某借款579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由于孙某多次催要没有结果,2017年10月27日,张某和孙某在济源市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从2017年11月开始,分5次,每月的27日前偿还孙某115800元,直到2018年3月27日前结束。协议还约定,如果张某逾期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孙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张某逾期拒绝履行,2017年11月29日,孙某便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14日,法院通知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张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3日内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等。但张某仍我行我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报告财产等。2017年12月1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接着法院又查明,张某经营有一家咖啡店,并且每月有近万元的收入;在查其银行帐户的往来交易时,发现张某尾号为4178的银行帐户在涉案的调解协议生效后的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累计入帐73万余元,支出73万余元,没有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鉴于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孙某便提起了控诉。控诉期间,张某提出主动履行的请求,并将借款及利息如数地偿还给了孙某。10月29日,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对生效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裁定罪,同时考虑到张某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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