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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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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21 21:51:37 济源在线移动端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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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在济源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运输烟花爆竹需途经禁放区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八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九条  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大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协助执法机关向消费者宣传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本通告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供销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

    第十三条 禁放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 2020 年1月19日起施行。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通告自行失效。

    2020 年 1月 19 日

    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

    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

    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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