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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今年我市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达到5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个人缴费120元左右。自5月20日起,大病保险在起付线、封顶线、保障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合规自付费用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5%。
据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我市参合人员达54.44万人,参合率稳定在98.5%。今年,我市新农合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120元左右。
市合管办主任张保才介绍,今年我市将完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建立诊疗项目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据了解,2014年,我市开始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截至目前,我市共有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1032人次,其中已补偿296人次,补偿大病保险资金200.74万元。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大病保险受益和资金收支情况,2015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按18元、16元和14元三个档级筹资。
今年,大病保险起付线、封顶线、保障范围不变,适当提高新农合补偿后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据了解,1.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原标准为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原标准为65%)的比例给予补偿,自2015年5月20日起执行。今年5月20日前已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参合患者,按上述规定重新核算补偿金额。
此外,张保才还表示,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方面,未来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执意要求转诊并经过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诊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将逐步降低报销比例,直至不予报销,且转往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自付部分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能力不足的病种,应出具转诊医学证明,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按规定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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