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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发布房产新政 买房越早补贴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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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6-1 20: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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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豫16条”后,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落实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从公积金、购房补贴、房产证办理等方面出台了多个利好政策,也针对外地户籍人口、现役军人、村镇人口、城中村居民等,特意制定了优惠政策。每一条政策,都大大惠及了广大购房家庭。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群体,有缴存意愿的,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新开户且自愿一次性缴纳一年住房公积金的,开户与缴费满一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限额由35万元提高为40万元;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限额由20万元提高为25万元。

    支持基础装修费贷款。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提出不超过5万元额度的基础装修费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加上住房公积金基础装修费贷款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5%。

    延长贷款时间。缴存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实行省内异地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条件不变。

    关键词:购房货币补贴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定时段的购房补贴。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济源户籍家庭,且购房之后一个月内缴纳契税的,可以向市财政申请获得购房货币补贴。其中,2015年6月30日(含)前购房,可以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40%的货币补贴;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含)购房的,可以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30%的货币补贴;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含)购房的,可以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20%的购房货币补贴。

    2014年1月1日(含)至本文印发之日(不含)期间购房,至本文印发之日尚未缴纳契税的,如在2015年12月31日(含)前缴纳契税,亦可申请获得市财政一定比例的货币补贴。其中:2015年6月30日(含)前缴纳契税的,可以向市财政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30%的货币补贴;2015年9月30日(含)前缴纳契税的,可以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20%的货币补贴;2015年12月31日(含)前缴纳契税的,可以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10%的货币补贴。

    申请家庭需提供契税缴纳证明、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产权人身份证和银行可转账储蓄卡号。

    关键词:购房贷款贴息

    市财政本年度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特定时段购房贷款贴息。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或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可以向市财政申请获得贷款贴息。其中,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6月30日(含)前购房可以获得一年全额贷款贴息;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含)购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获得相当于一年贷款利息一半的贷款贴息。上述贷款贴息标准统一按住房公积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申请家庭需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产权人身份证、银行贷款合同和可转账储蓄卡号。

    关键词:外地户籍人口

    鼓励在济源求学、务工以及济源周边城市、外地户籍的人口到济源购房。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购房的外来人口,可以申请获得市政府特别资助的不低于5000元的购房资金。其中,购房人系大专(不含)以下学历的,可享受5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大专学历的,可享受6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本科学历的,可享受8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享受10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享受12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

    经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引进的其他高成就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驻济单位)工作的,给予的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仍按照《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济发〔2012〕13号)文件执行。

    外来人口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商品住房与二手住房均可)或契税纳税证明、学历证明(书)。凭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即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改变以往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才能迁入户口的限制,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不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外来人口加入济源户籍,符合购房货币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获得相应补贴。

    关键词:现役军人

    鼓励驻济部队现役人员以及济源籍在外地服现役人员在我市购房。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购房的,济源籍在外地服现役人员可以享受7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驻济部队现役人员可以享受8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上述购房人员同时具备享受第四条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单项执行。

    现役军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户籍证明、现役证明(士兵证、士官证、军官证)、学历证明(书)、房产证(商品住房与二手住房均可)或契税纳税证明。

    关键词:村镇人口

    济源非市区村镇户籍家庭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购房人的户口转入城区的,可向市财政申请获得10000元的购房补助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购买的,可向市财政申请8000元购房补助资金,其中市财政承担70%,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承担30%。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2014〕32号)文件规定,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在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

    济源非市区村镇户籍家庭申请购房补助资金,需提供户籍转入证明、房产证(商品住房与二手住房均可)或契税纳税证明。

    关键词:城中村居民

    城中村家庭分户后因宅基地政策调整不能在本居民委员会解决住房的,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可以申请获得市政府给予的20000元补助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购买的可申请15000元补助资金,其中市财政承担70%,商品住房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承担15%,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承担15%。商品住房项目与购房家庭户籍地一致的,街道办事处承担30%。

    城中村居民申请购房奖励资金,需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房产证或契税纳税证明等。

    关键词:单位团购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团购商品住房。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含)单位组织团购成功签约付款的,根据团购单位申请、开发企业对相关事项的证明以及房管部门备案合同,由市政府按照合同面积予以补贴。其中:团购规模超过30套(含)不足100套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超过100套(含)的,每平方米补贴30元,允许若干个单位联合团购。

    关键词:安置用房

    对符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国家有关补贴资金,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以作为政府持有的资产,用做安置用房或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向社会出租。今后对城市或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居民安置,要尽可能采用货币方式,以集中团购商品房的方式解决。本年度,根据条件和可能,拟采购一定数量商品房用于补充保障房房源或作为棚改等居民安置用房。

    关键词:绿色建筑

    大力倡导绿色建筑,鼓励房地产项目争创绿色建筑星级运行标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关键词:房产证

    对《意见》下发前因客观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推进困难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市政府组成专门工作小组,逐项研究解决,限期完善手续,全方位加快项目推进步伐。

    积极推进已竣工项目房产证办理工作。对《意见》下发前因各种原因不能办证的房产,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办法,解决房产办证遗留问题,为活跃二手房市场创造条件。

    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力度。严格建设审批手续,严禁以任何理由批建小产权房。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周边小产权房查处清理力度,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市住房管理部门要定期发布市场警示信息,定期公示合法预售和违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名录,为市民购置合法商品住房及时提供信息资讯。

    强化契约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因价格调整导致的纠纷,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将恶意拖欠房地产贷款的借款人纳入社会诚信建设红黑榜体系。对进入黑榜的借款人,除按照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外,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要限制市场准入。

    完善保障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势,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全面、及时发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房价变动等市场信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防范风险预案,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交易会

    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大型房地产交易会。房交会期间的导向性政策由组委会在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倡导各参会房地产企业结合项目实际搞好促销活动。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会组织工作,并可针对辖区购房对象出台相应配套优惠措施。

    特别提醒:

    本政策所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至2015年底的,相关申请须由购房人在2016年3月1日(含)前提出。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的,相关申请须在执行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除《意见》中的条款或实施细则中有特别说明之外,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叠加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项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相关部门在6月15日前正式印发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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