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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纪委通报四起市管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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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4-7 22: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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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中医院院长于德凯受贿、单位受贿案。2004年至2014年,于德凯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公司给予的款物共计252万余元。其中,个人受贿137万余元,上交市中医院账户115万元。2008年至2014年,市中医院累计收受药品回扣款171万余元和14万元钧瓷。法院判决于德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经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委务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于德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市档案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苗江伟违反政治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案。2012年,苗江伟在任梨林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期间,分管该镇桥头村提灌站改建工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9万元,并将其中3.9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买烟酒、饮料、食品欠款及餐费。在市纪委对苗江伟审查期间,其编造其他公职人员收受好处费,并与其串供等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经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委务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苗江伟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

    3、邵原镇副科级干部李小军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案。2016年和2017年,李小军两次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均未向组织报告其妻入股企业的事实。2015年李小军和北海街道办事处万泉社区副主任王中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起出资承建轵城镇庙彭线南郭庄至赵庄段改建工程。2016年,李小军、王中山在投标工程期间,串通投标,在高速路拦截评标专家并行贿3万元。经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委务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李小军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

    4、市财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苗先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案。2005年2月至2011年4月,苗先起分管该局农业财务科期间,在涉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验收、拨付、抽检过程中未正确履行审核、监管职责,致使115万元国家农业专项资金被骗取、流失。经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委务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苗先起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

    作为市管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但是上述四人法纪意识淡薄,未能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严重违纪违法。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上述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查找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坚定理想信念,立根固本,强化纪律规矩意识,要把党章党规党纪铭记于心,时刻提醒自己不越雷池半步,牢牢守住法纪底线,切实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济源市纪委通报五起党员违法犯罪被开除党籍案件

    1、轵城镇综合党支部党员李典醉驾案。2017年9月7日21时50分许,李典醉酒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套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滨河南街与汤帝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两车损坏。其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19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典开除党籍处分。

    2、王屋镇上二里村党员李小波拒不执行判决案。2014-2016年间,法院先后判决李小波赔偿李某某共计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小波多个银行账户累计入账65万余元,但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李某某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李小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小波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市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院审理期间,李小波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李某某的谅解。其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3月19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小波开除党籍处分。

    3、市喜富食品有限公司党员张四化传播淫秽物品案。张四化系微信群“小雅的纯免费福利群”群主。为提升人气宣传其经营的产品,2017年7月间,张四化本人及邀请他人在该微信群共传播151部淫秽视频及淫秽视频链接。其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19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四化开除党籍处分。

    4、北海街道花园社区党员李迎光妨害公务案。2017年3月19日21时许,李迎光酒后与家人发生矛盾,为发泄怨气,脱掉衣服,跑到济渎路和文昌路交叉口往东二百米处,砸坏路边面包车玻璃、门面房玻璃,殴打路人。接群众报警后,北海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贾某某、协警原某到现场处警,李迎光不听原某劝解,且以言语挑衅并脚蹬原某腿部。其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2018年3月19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迎光开除党籍处分。

    5、五龙口镇西逯寨村党员李志刚故意伤害案。2017年7月2日9时许,李志刚和同村村民马某某因土地发包一事发生争执、推搡,期间,李志刚用拳头击打马某某面部,造成马某某鼻部轻伤二级、左眼轻微伤。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3月19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志刚开除党籍处分。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少数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心存侥幸、试触雷线,最终受到严惩,教训深刻。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克服侥幸心理,守住底线,远离违法犯罪高压线。全市各级党组织务必深刻理解党纪严于国法的内涵,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强化党员教育管理,以案为鉴,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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