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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了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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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31 18: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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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240平方米;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日前,随着《济源市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办法》的出台,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了新规范。与以往相比,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都有哪些新变化和新规定?5月3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村镇规划管理科科长李河介绍,农村村民住宅要依法依规建设。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在审议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时,应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建筑层数在2层(含2层)以下向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层数在3层(含3层)以上的住宅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办法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楼层数量和建筑面积也有了明确规定。李河说,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240平方米。

    那么,什么情况下不准申请建设住宅?办法明确指出,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办法还规定了村民集体住宅审批程序。办法指出,为集约节约用地,方便基础设施配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建设集体住宅。建设集体住宅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政府初审,报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集体住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售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接受镇政府监督,严禁违规从事商业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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