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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大中华城市广场现“一房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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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7-12-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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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1-2 10: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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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签订的商品房定购书

    最近几天,家住大中华城市广场的王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新房刚装修好才住了不到1年,他却被告知早在自己购房之前,房子就被开发商抵押给了第三方。如今,第三方前来要房,要求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同单元的7户居民搬离小区。

    新房刚住不到一年,一条告示引恐慌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2015年5月份,王先生在大中华城市广场看中了一套140多平米的房子。接待他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房子有房产证,可以拿房产证抵押贷款,但房产证办起来比较麻烦,要等到解押之后才能办理,需要等一段时间。听闻有房产证,再看小区里别的居民都住了进去,王先生及家人就没在意,对于工作人员所说的“解押”也没细问,就拿着全家辛苦积攒的十几万元钱付了首付,并签订了《大中华城市广场商品房定购书》。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购房合同要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再签。想着已经签了定购书,王先生就同意了。

    买到房子后没多久,王先生就着手装修。今年,王先生一家人从下冶老家搬进了新房子。这么长时间过去了,房产证和购房合同却迟迟未办理。他每次去找工作人员,对方都推托称“再等等”。想着都已经入住了,王先生也就没太在意。没想到,今年9月份,一个姓牛的女士突然造访,让王先生一家人有些措手不及。牛女士称,这房子早就被大中华城市广场的负责人抵押给自己了,现在该负责人还不上欠她的钱,她要把房子收走。几天之后,牛女士在一楼贴出了告示。一时间,王先生一家人及同楼的另外6家人陷入了恐慌。

    住户一次性把剩余的房款付清就能办房产证?

    告示上称,包括王先生在内的7户居民的房子都已在2014年12月30日被大中华城市广场负责人抵押给了牛女士。如今,牛女士让他们把房子腾出来。

    通过与牛女士沟通,王先生了解到大中华城市广场的负责人在2014年向牛女士借了钱,并签订了相关合同,但因没能按期还借款,牛女士才来要房子。得知此事后,王先生急忙联系了大中华城市广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会出面协调此事,让王先生等人不必担心。几天之后,工作人员给出了协调方法:让王先生他们7户居民把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然后为他们办房产证。

    “我们都是山上的农民,现在在市里的工厂上班,首付已经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哪还能拿出那么多钱?”王先生说,其余6户居民跟自己的情况一样,所以,大家一致反对这样的协调办法。

    眼看搬走的期限将至,但大中华城市广场负责人迟迟不出面协调此事,与王先生等人对接的工作人员也不接电话了,这让王先生十分无奈。

    开发商因借款早已将房子抵押给了第三方

    记者致电牛女士。她称,2014年,大中华城市广场的负责人找她借钱,称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就用这十几套房子作抵押。他们在市房管局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她把钱借给了对方。约定还钱的时间到了,但对方迟迟没还钱。无奈之下,牛女士想到了之前抵押的房子,谁知已经住进了人。

    “他们那几户也挺不容易的,都是辛苦攒钱买的房子,但我也是迫不得已。”牛女士说,之前,大中华城市广场要求牛女士把预售合同取消,给这几个住户办理房产证用以抵押贷款,住户每月还的房贷打到大中华城市广场的账户,再由大中华城市广场打给牛女士。“这对我来说不安全,万一我取消了预售合同,住户打给他的钱他不给我怎么办?”牛女士表示,此事发生后,大中华城市广场的负责人始终没有主动出面协调解决。

    随后,记者拨通了王先生提供的一个电话。一位姓习的先生接通了电话,但其表示自己主要负责工程施工,对此事并不知情,了解情况后会回电话。但之后济源晨报记者一直没有接到习先生的回电。

    之后,记者拨打了住户提供的另一个负责人韩先生的电话。韩先生表示,自己今年年初就不在大中华城市广场工作了。截稿之前,济源晨报记者仍未联系上习先生。

    只有牛女士解除预售合同 住户才能办理房产证

    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牛女士2014年年底就已经在市房管局登记并签订了这十几套房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从法律角度讲,牛女士才是这几套房子的主人。“只有牛女士主动解除这个合同,住户们才能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让这些住户提供了证据,并建议他们起诉大中华城市广场开发商。

    下一步,市房管局将与开发商联系,如果住户所述属实,相关部门将没收开发商违法所得财产,并处以罚款。“我们会与开发商联系,让他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该工作人员说。

    买房时切记核对房屋信息 可到市房管局查询有无抵押记录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称,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期间,大中华城市广场开发商在未通知牛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经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王先生和其他几个住户,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依法无效。

    同时,该律师还表示,开发商为了销售顺利,隐瞒已抵押的事实,将房子卖出,是一种欺诈行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住户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购房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信息,看所购房屋是否五证齐全、有无抵押,还可以拨打12319或者到市房管局查询。

    截至发稿前,牛女士告诉记者,大中华城市广场的工作人员已经与她取得联系,双方正在协调此事。

    (注:房产证现已更换为不动产权证,文中为方便读者阅读,统一称为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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