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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济源市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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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2-5 15: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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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销售区域的通告

    2017-12-05_154649.jpg

    为有效应对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现就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销售区域由原来的一环路内扩大至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全域范围,各镇镇区范围。

    二、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规范引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公安、安监、环保、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销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燃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小区物业为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区域宾馆、饭店和提供婚丧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宴请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劝阻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2017年9月11日

    温馨提醒

    市区各宾馆、酒店经营者、商户及广大市民要对违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婚事新办、喜事省办,争做文明新风的传播者。

    对违反禁放禁售规定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10或12369进行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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