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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济源这些"老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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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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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自成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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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31 10: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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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欠债不还,老赖矣!

    如果有一天,

    欠你钱的老赖逃到了外地,

    不要难过,不要担心,

    因为躲得再远账还是要还的!

    如果不还,那就等着法律制裁吧!

    总有些老赖拒不执行判决的,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的“故事”……

    王晓磊拒不执行判决案

    王晓磊,又名王永强,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大李集村,现住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坡头村。

    我院在执行周某某与王晓磊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磊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王晓磊因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我院两次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

    经调查查明,王晓磊名下登记有机动车辆,王晓磊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和执行期间,其银行账户有多笔交易记录,累计入账金额80余万元,远远超过执行标的,但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我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晓磊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月18日被逮捕。审理中,被告人王晓磊与自诉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自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以王晓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向我院提起控诉。

    我院审理后,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豫90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晓磊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红军拒不执行判决案

    范红军,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大社村。

    我院在执行郭某某与范红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红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我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

    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范红军的银行账户在判决生效后多笔交易记录,累计入账金额124900余元,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范红军在案件执行期间新建住房一处。案发后范红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

    被执行人范红军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30日对范红军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18年1月8日以范红军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我院审理后,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豫90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范红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焦万新拒不执行判决案

    焦万新,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焦村五组,现住河南省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夫村。

    我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焦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万新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焦万新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我院两次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

    经调查查明,焦万新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和执行期间,其银行账户有多笔交易记录,累计入账金额247000元,但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1日自诉人李某某向我院提起控诉。

    审理中,被告人焦万新与自诉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我院认为,被告人焦万新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于2018年3月9日依法作出(2018)豫9001刑初12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焦万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老赖,深恶痛绝!

    共同打击老赖,建设诚信社会!

    来源:济源市人民法院

    签个早到,凑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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